好消息! "老房子装电梯"省里出台好政策(附具体实施流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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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财政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,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、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、房屋安全、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,可以增设电梯。

我省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,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,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,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。各地政府可对增设电梯的给予适当补助,各地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情况纳入省对市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分配因素。同时,在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时,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但暂不实施的,要在管线、设备迁移等方面提前预留。   

针对增设电梯中出现的“协调难”问题,《意见》明确,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、社区居(村)委会协调服务职能,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要做好动员宣传、政策解释、统筹协调等工作。社区居(村)委会要积极做好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。此外,还要求落实申请增设单位(人)主体责任,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;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,督促其对电梯制造、安装质量负责,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;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责任,加强电梯安全管理,保障电梯使用安全;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,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,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。

网络配图:老旧小区增设电梯

具体实施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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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明确实施主体。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(人)即实施主体,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,可以以住宅小区、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。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,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,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,可为社区居(村)委员会;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,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。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、原房改房售房单位、原开发建设单位、物业管理单位等作为代理人,组织实施工程报建、设备采购、施工安装等工作。


(二)协商达成意见。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要进行沟通协商,就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、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、电梯使用管理、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、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等依法达成一致意见,签署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。


(三)提出书面申请。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建申请。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后,组织实施主体、业主委员会代表、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、社区居(村)委员会、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协商,进一步统一意见。


(四)进行鉴定和设计。由实施主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,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。


(五)征求意见和异议处理。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,就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公示。实施主体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异议,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。


(六)办理审批手续。实施主体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批、施工管理等手续。


(七)施工及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。增设电梯施工完成后,实施主体组织设计、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,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并投入使用。


您的住宅楼想增设电梯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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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 合 /  省住建厅、安徽日报等

微信编辑 / 杜新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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